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立项工作,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学校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以立项论证方式申报,未经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第三条 建设项目经调查研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立项论证申请。
(一)符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符合学校规划条件和相关要求;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组成:
主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科研管理处、基建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工会、后勤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建设项目需求单位通过初步论证提出《宝鸡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意向书》,并于每年6月1日和11月1日之前,将《宝鸡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意向书》提交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紧急或特殊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启动论证程序。
第八条 《宝鸡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意向书》应包含:项目概况,建设目标与功能,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项目的组织管理与进度安排,风险分析与应对预案等。《宝鸡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意向书》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办公室对《宝鸡文理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意向书》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论证。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根据建设项目需要成立由校内外相关专家(5~7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师生代表组成的论证组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论证组负责对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合理性,投资估算的准确性,资金筹措的可行性,项目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等进行论证,对建设项目起决定性影响的关键因素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并提出论证意见(建议立项、完善后复审、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委员会对项目论证意见进行审核,并形成最终结论(同意立项或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论证委员会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过程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论证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情况的;
(二)论证工作敷衍塞责、把关不严,导致决策失误的;
(三)干预正常论证工作或施加不当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建设项目论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