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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提出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经过学校认可后发布。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七) 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第二条  资格预审

(一)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经学校认可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由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

(三)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报名单位书面通知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结果。

(四)由招标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报名企业发《投标邀请书》。

第三条  上限控制价编制单位的确定

(一)上限价编制单位由招标代理机构和审计部门委托的编制单位分别独立编制。

(二)上限价编制单位根据学校提供的资料、图纸及要求进行标底编制工作。各单位拿到图纸后5天内书面提出图纸问题需要明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收到问题后,组织设计及相关部门协商,5日内书面答复。期间如发现图纸设计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书面答复。

(三)两家单位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需将编制工程量清单文件发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分别将对方文件发给两家单位,两家单位收到文件后,详细核对两个文件的清单描述、工程量,5日内将整理的整理问题发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立即将问题发给各单位,各单位收到后3日内予以答复。必要时,由项目负责人会同审计处组织清单核对,清单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

(四)按照确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由项目负责人会同审计处组织清单核对,清单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招标上限控制价,经基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

(五)上限控制价文件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不得缺项、漏项。工程量清单中,单个清单项工程量误差不得大于3%。综合单价按照正常取费程序进行。

第四条  投标单位考察方法与重点

投标单位考察小组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考察内容:投标单位资质原件、与招标项目规模类似的23项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资格及业绩审查、投标单位近3年工程业绩及建设单位评价。

考察重点:

序号

考察项目

考察重点

考察方法

评价方法

1

资质审查

资质等级

查看正副本原件。

合格/不合格

是否年检

2

项目经理

对资质、近3年业绩和评价进行考察

查看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

各单项以10分制进行评价

对已完成的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工程进度:重点对±0.00、封顶、室外工程等关键节点进度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考察。

工程质量:土建重点考察细节部分(阴阳角、墙面、门窗安装等)质量控制状况;安装重点考察室内外表安装、管道安装、暖通设备安装质量控制。

施工场地管理:现场标识统一、各类材料堆放整齐有序、现场整洁、绿化到位。

组织管理:人员配置齐全、在岗。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合作效果及评价:合作方对项目经理的评价。

近3年业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省级质量奖及鲁班奖等。

3

投标单位

3年业绩

3年类似规模项目完成情况。

3年类似业绩合同原件

是否良好

建设单位合作效果及评价

 

第五条  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与评标办法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学校同意后即可用于招标。

第六条  发标与踏勘现场

(一)发标时间、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经学校同意后通知投标单位。

(二)招标代理机构将发标所需各类资料于发标前一日准备完善。

(三)投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四)发标期间,由投标单位自行现场踏勘。

第七条  答疑会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开标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前进行答疑。

(二)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各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和分类,并及时同学校或设计方取得联系,进行答复。

(三)对于会引起招标文件变更的问题,应及时与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做好详细的记录备案。

(四)开标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向各投标方发出书面询问函,确认各投标单位无问题。

(五)发标会召开后至开标会期间,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投标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并做好备份。

第八条 开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专家抽取、会议室确定、开标前准备和有关会议期间需要使用的相关设备和软件的准备工作。

(二)开标会期间,唱标人、监标人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相关人员担任。

(三)开标会结束后,投标单位的各种投标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收集。

第九条  合同备案及资料移交

(一)开标会结束后,经过法定公示期各投标单位无异议,招标结果得到确认后,经学校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中标手续。

(二)《建设工程合同》经学校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合同备案及招投标备案工作。

(三)备案手续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期间各项资料的原件整编成册(一式弎份),并编制资料清单,移交给学校的有关部门接收,双方签署《资料移交单》。

第十条  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的处理方法

(一)在招标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更,由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解决。

(二)如重大变更导致招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或暂停申请。

(三)对于重大变更,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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