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宝鸡文理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使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学院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内部的质量管理
(一)学校实行基建处长领导下的工程管理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二)基建处长向学校主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对学校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三)工程管理科长协助基建处长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四)工程管理科在基建处长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经处务会研究确定项目负责人(甲方现场代表)和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学校派驻工地的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专业工程师担任,在工程管理科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一)从国内外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中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以及同类工程经验。
(二)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聘请专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三)由工程管理科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文件完整齐备,有相应的概预算和各种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四)由工程管理科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三、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一)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四、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一)在学校基建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技术工程科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二)严格执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的措施和方法,由技术工程科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三)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四)由工程管理科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3.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5.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时,由技术工程科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
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七)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
钢筋工程、悬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八)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九)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
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3.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4.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5.将工程转包。
6.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十一)严格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