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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发包人(宝鸡文理学院)与分包单位(学校专业分包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各方的权力与义务,共同实现建设项目优秀的品质。

第二条 为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加强分包单位管理的力度,提高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协调效率。

第二章 分包单位项目部机构设置

第三条 分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设置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项目部。项目部的组织机构中应当设有以下岗位: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资料管理人员。

第四条 施工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符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任职人员与投标文件人员一致。

第五条 施工负责人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企业代理人,应当代表该企业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具体履行合同执行中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与总包方、发包方、监理方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七条 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

第八条  施工负责人需按照合同约定驻工地现场,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如确有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外出必须征得总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项目负责人同意,超过1天以上,需要向总包项目部说明并临时指派施工负责人代理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九条 施工负责人在接到监理、总包方质量问题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并请总包、监理进行复验,合格后继续施工。

第三章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管理

第十条 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认真的考察,其施工能力应当符合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 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应当发包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指导,并采取考核措施进行培训、筛选。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根据总包方、发包方有关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施工人员的行为应当符合总包方、发包方的要求。

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注意成品保护,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不得留宿现场。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未经总包方有关人员的许可下,不得私自进行接电、操作总包方的动力设备,否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造成人员伤害,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总包方、监理方提交分包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和验收方法。

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应当在每周六前向总包方、监理方报送每周工程质量状况。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质量分级验收制度,严格施工规范中的各项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工程检查人员在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经过复验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如在限期内未采取整改措施,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进度款或扣减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分包单位应当严格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对成品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正,达到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在每个完成的成品的显著部位,应当粘贴验收表格。

第二十一条 分包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总包方设置的工程样板间进行样板施工,用于指导后期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 总包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做法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应当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向总包方、监理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经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应当检查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应当对“三宝四口”、安全用电、施工设备定期检查安排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包项目部还应当《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技术交底、施工。

第六章 进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包项目部应当在进场施工前编制工程进度横道图,编制深度应当达到子分布工程级别。

第二十八条 分包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项目部提交月工程进度统计表。如当月进度提前,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提前施工分项工程的计划;如出现滞后进度,应当提出滞后原因并在后续施工中将进度赶回,最终以不影响关键节点进度为低限。

第七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单位必须在总包方指定的地点存放施工材料。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的施工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对于易造成污染的材料,必须采取妥善措施,避免造成现场污染。否则分包单位必须进行清理,造成损失的,分包单位应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布置应当符合现场实际和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相关的要求。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部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总包项目部应当组织监理、发包方等相关人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组织复验。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总包方或监理方组织的预验收,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记录并限期修改。预验收结束后,报总包方或监理方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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