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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论证、经济比较、签署审批等管理程序,除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市有关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的文件、规定外,还必须遵循真实性、科学性、经济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前期,职能部门要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达到方案科学合理、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对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尽量减少清单漏项、提高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  投资控制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工程变更,将根据变更的内容、引起变更的原因、增减工程造价的额度等情况,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通过、资料完整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人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变更,不允许任何人向施工单位发出口头变更指令。

第五条 施工中的工程变更,按性质不同共分为三类:

1.因国家规范、标准改变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因工程施工图纸存在缺陷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因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地表及地下水位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基础变更为第一类工程变更。

2.因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功能提出的修改(如扩大建筑面积、增加设备数量、改变平面布局、改变使用功能、更换建筑材料、调整或改变建筑装修标准等)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因学校职能部门出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等原因提出的变更工程材料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因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准确而产生的工程量变更等为第二类工程变更。

3.因不可抗力或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工程加固补强、工期延误、建筑市场变化而发生的工程变更为第三类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具体事宜由学校基建处组织实施,特殊情况报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点控制第二类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提出必须要有依据,提交书面变更报告,变更报告中须写明变更的原因、理由、变更的具体内容以及依据合同约定或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估算的工程造价变化情况。必要时附论证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按以下程序报请审批:

1.项目负责人将工程变更的项目情况提交基建处会议讨论,基建处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研究,并形成具体意见;

2.基建处根据变更的实际情况结合处务会议的讨论情况,提出实施意见或根据变更类别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

3.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由基建处牵头,会同审计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实测实量,以现场签证形式进行确认;

4.变更工程的单价确认,以合同条款约定或按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由基建处牵头,会同审计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谈判确认。

第七条  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讨论后,提出变更申请报告,并经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盖章后,报基建处领导审批后实施。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需经基建处会议审定,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暂估价,下同)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讨论后,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报基建处领导审定。

第九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讨论后,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由基建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讨论后,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由基建处报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若因工程变更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再按以上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

第十二条  因设计、地质勘察的错误造成的工程返工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和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由设计、地质勘察单位向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对图纸和规范理解不全面或错误、施工组织管理失误、测量放线及标高传递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和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主要是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具体包括:

1.现场零星用工签证;

2.零星工程签证;

3.临时增补项目签证;

4.清单遗漏项目签证;

5.清单工程数量、计量单位、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签证;

6.隐蔽工程签证;

7.设备变更签证;

8.议价材料价格认定签证;

9.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签证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签证等。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承发包双方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各单位公章,并按照现场签证办理流程审批加盖宝鸡文理学院工程技术签证章后生效,否则为无效签证。有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变更图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除外)、已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措施、施工单位自行增加的、因质量问题返工的等一律不予签证。以下签证为无效签证:

1.原始资料不全、不规范、不具体的签证;

2.未按程序审批同意的签证;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经会签和认定的后补签证;

4.因施工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签证。

5.超出合同发包范围且未经学校认可的新增工程签证。

6.违背规范、标准规定和违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签证。

第十六条  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内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中必须说明停工窝工的原因、时间阶段、涉及人员和费用计算依据方法等原始资料。若施工单位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限内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及工期的变更。

第十七条 在办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的所有原始资料、书面报告和图纸等技术资料要形成一式四份,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审计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房屋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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